促進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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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碳交易的法律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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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之所以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而具備市場價值,是由于《京都議定書》對于部分發達國家碳排放總量的國際法律約束。因此,要建立發展我國碳市場,必須首先建立健全碳排放權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第一,可以借鑒歐盟于2003年頒布的《歐盟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機制指令》,出臺全國統一的對于國內碳排放總量進行強制性約束的基礎法律文件。因為,如果僅僅依靠目前規劃綱要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等軟約束機制,國內碳交易仍然會缺乏大規模供求的市場環境。眾所周知,由于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缺乏強制減排的國際國內法律基礎,以自愿減排為基礎的美國國內碳市場發展相對緩慢,在國際碳市場體系中只占據很小的份額。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制定國內碳排放權配額分配的基本制度,即制訂類似于歐盟排放貿易體系下的“國家分配計劃”(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NAP)。國家應該首先確定逐年遞減的全國碳排放總額度,而后協調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的年排放額度,最后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參與強制減排的行業和排放企業發放配額。年度內結余的配額可以上市出售,超出配額排放的企業必須通過市場購買額度,否則繳納高額罰款。借鑒歐盟的經驗教訓,在配額分配上可以遵循先免費發放,后拍賣發放的循序漸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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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加強與碳盤查有關的法規制度建設。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及時性是碳市場有效運行的前提。我國應加快與此相關的立法和規則的制定工作,以提高納入強制減排企業和獨立第三方核證機構的誠信度及其進行碳盤查的能力。作為第一步,我國已制定公布了首個自愿減排標準——“熊貓標準”。微觀經濟主體只要遵循“熊貓標準”并被合格的第三方機構核證,就可以獲得相應數量可供市場交易的碳信用額度。下一步應盡快制定公布我國自己的強制核證標準以及與碳盤查相關的一系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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