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易成本在科斯定理中的地位
科斯強調交易成本的作用??扑拐J為:只要交易成本為零,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從效率角度看是無關緊要的,因為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交易雙方的談判最終都會形成資源的最優化配置。也就是說,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并且不考慮初始分配的福利性影響和政策可接受程度,污染權利的初始分配方式(如配額的分配方式)是完全不重要的,因為權利人之間在市場上的談判最終會形成資源的最優配置。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現實世界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交易成本的存在必然對污染權利的可交易程度,如交易量和流動性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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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交易成本對碳排放權交易的影響
(一)碳交易成本的定義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碳交易成本,是指碳交易參與者為了管理和參加碳交易而付出的成本。通常碳交易中的交易成本包括監測、報告和核證成本,以及與減排相關的交易和信息成本。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就深圳碳交易而言,存在一類特殊的交易成本,即未能尋找到合適的交易對手方而產生的機會成本,或者可以稱為市場“錯配”的機會成本。所謂市場“錯配”是指當某個市場交易方進入市場進行買賣時,發現市場中不存在滿足其交易需求的交易對手方。碳市場中“錯配”現象可能經常出現。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在經典的“總量控制與交易”模式下,企業在每年年初從政府以無償分配或競拍的方式獲得配額,在下一年度履約截止日期前一段時間如果交易密集,易形成市場配額的供給和需求在時間窗口上的高度集中,而企業在這個特定時間段以外進行買賣交易時,極易發生“錯配”現象。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我國碳市場初期只能開展現貨交易,并且必須接受T+6交易模式的制約,不允許采用集合競價的交易方式,也不允許采納“做市商”制度。通常情況下對于現貨市場來說,買單和賣單的數量常常很難在時間點上實現精準匹配。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市場“錯配”意味著交易參與者為完成交易所付出的時間成本和貨幣成本完全沒有價值,而這些時間成本和貨幣成本原本可以用來為交易參與者產生其他方面的價值。這就是碳交易中獨有的機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