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律體系由多種形式的法律法規所組成,具體包括法規、指令、決定、建議和意見。其中有些具有法律約束力,有些則沒有約束力,有些適用于全部歐盟國家,有的僅適用于特定事項。
法規是歐盟層面通過的法律,在各成員國直接適用,在整個歐盟具有普遍約束力。指令是指要求所有歐盟成員國都必須達成其設定目標的法律文件。指令是概要和指導性質的,達成目標的具體方式由成員國自行確定,各成員國通常需要制定本國法律法規來實現指令所設立的目標或指令中的內容。決定僅對其指向的并且直接適用的事項具有法律約束力。建議則不具備約束力,一個建議可允許各個機構表達他們的意見,并且建議一系列的行動,而不會對該建議涉及的對象施加任何法律責任。意見是一個允許各個機構以一種無約束力的方式表達其立場的工具,換而言之,對其涉及的對象不會施加任何法律責任。
一、EU ETS涉及的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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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主要的EU ETS法規
2003/87/EC號指令是建立EU ETS的基礎性法律,對EU ETS的目標、原則和基本內容作出了總體性的規定。隨后,歐盟基于2003/87/EC號指令又發布了三個相關指令。2004年10月27日,歐盟發布2004/101/EC號指令,也稱為鏈接指令,旨在對2003/87/EC號指令進行修訂,規定各成員國納入
碳交易機制的設施可以使用京都減排信用(CERs和ERUs)進行
履約,該指令的目的是降低納入企業的
履約成本。2008/101/EC號指令于2008年11月19日生效,該指令修改了EU ETS的2003/87/EC號指令,將航空業排放納入EU ETS范圍內。此外,歐盟還在2009年4月23日頒布了2009/29/EC號指令,根據EU ETS第三階段的改革和調整,對2003/87/EC號指令進行了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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