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則這種單一的市場交易工具,也難以做到完全有效的激勵效應。如能耗較高的中國企業單位節能減排的成本就要顯著低于能耗較低的歐美日企業,因為能耗較低的企業降低單位能耗所付出的努力與成本要更高,同樣減排規模越大,其減排的難度和單位成本支出就越高,而其在碳交易市場的交易價格是一樣的,顯然這影響能耗低企業節能減排的積極性。
為此,當前碳排放交易市場在機制設計上需要創新,引入拉姆齊交易法則不失為一個值得探索的機制設計選擇。拉姆齊交易法則是根據交易主體在價格和其他行為偏好上的不同而設定的類似分層化的多層次交易產品,這某種程度上可類似于分層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如碳排放交易市場可設定這樣的交易規則,市場提供的碳排放權是不同質的A、B等類分層產品,且假設B=10A,假設某碳排放權購買者在消費了分配給其的基礎碳排放權比如說100后,若其還需購買其基礎碳排放權的10%,那么既可以購買10個A類碳排放權,也可購買1B類碳排放權,若還無法滿足其需求,則需購買另外10個,那么這相當于該購買者要消耗其基礎碳排放權的20%,那么該投資者則需購買10個B類碳排放權或100個A類碳排放權;同樣若一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供給者,因節能減排而節約了分配給其的基礎碳排放權的10%,那么該企業在碳排放市場只能發行A類碳排放交易權,若其減排規模為其基礎碳排放權的10%以上,那么其既可以發行一定的A類碳排放權,也可以發行一定的B類碳排放權。
如此的機制設計,可以對缺乏節能減排意識的企業產生更加清晰的硬約束,同時對節能減排者根據其節能減排的邊際努力程度進行有效激勵。因此,當前中國需要真正樹立把節能減排和改善環境作為內生動力之信念,同時需創新碳排放權交易機制設計,構建程序正義,公平交易和激勵相容的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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