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C體系建立了有效的約束機制,保障這一體系的順利運行。
監測、報告與核查是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主要工作之一。CRC體系并不直接監測排放源,而是先確定納入體系的電、氣供應量,計算出對應的碳排放量。因此,參與者要在每個遵約年結束后向管理部門報告其年度用量,管理部門據此計算其排放。由于體系運行的核查成本過高,CRC體系采用自我核查方式,要求參與者將法律規定的材料及信息放入證據包中,輔之以抽查審計。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CRC體系通過設立遵約機制促進參與者完成遵約義務。遵約機制指的是參與者是否完成了其遵約義務,以及未完成時面臨的懲罰等規則。為確保運行效果,CRC體系設置了曝光“黑名單”、限制權利、民事罰款、刑事處罰等多種處罰措施。民事罰款是最主要的處罰措施,包括對結果的不遵守,即未在規定期內上繳與其實際排放相同數量的排放配額;也包括對規則的不遵守,即未按規定程序登記、未及時準確提交年度報告、未按法定要求提供信息等。民事罰款采用按日、按量計罰,處罰力度大,激勵性強。完善的遵約機制為CRC體系提供了有力保障。數據顯示,CRC體系第一階段的4個遵約年的遵約率分別為96%、97%、99%、97%。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中國同樣在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規則設計和試點推廣上做了不少工作。針對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實踐的不足,英國CRC體系提供了很多借鑒。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首先,應制定專項行政法規。相比英國從《氣候變化法案》到《碳削減承諾能源效率體系指令》,再到管理部門聯合發布的行動指南,我國的碳排放交易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為依據,法律效力低,缺乏穩定性和執行力;規定過于簡單,無法保證體系的有效性。出于盡早為碳排放交易提供法律依據的考慮,宜由國務院頒布專項行政法規,各地制定地方性法規予以補充。
其次,對非能源密集型企業和公共機構適用不同的規則。和以能源密集型企業為管控目標的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不同,CRC體系采用了“首要成員”制度、將“供應”計算為排放等制度安排,在對非能源密集型企業和公共機構的管控上顯示出成本控制上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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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中國,鋼鐵廠等能源密集型企業與酒店等非能源密集型企業的碳排放量顯然存在較大差異,但當前試行的碳排放權交易規則對二者使用同樣的規則,這既有失公平,又不具有經濟性。因此,我國構建碳排放交易體系,應當對不同類型企業使用不同規則,暫不將非能源密集型企業和公共機構納入安排,預留空間對其進行專門制度設計,可以借鑒CRC體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再次,應構建有約束力的遵約機制。為保證成效,CRC體系構建了一個約束力極強的遵約機制,例如對超排行為按量計罰,每噸二氧化碳罰款40英鎊,是配額價格的3倍多;不遵守規則的行為也面臨著高額罰款。而我國7個試點省市的懲罰力度都不大,如上海規定超標最高罰款10萬元,天津甚至沒有罰款,這便無法對超標排放的參與者帶來壓力。有的地區還存在對不遵守規則的行為懲罰不力等問題,這同樣無法形成碳排放交易體系應有的約束力,無法發揮其促進減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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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積極規劃 科學設計 有效約束 碳交易制度建設的英國范本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作者:梅鳳喬,北京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副教授,記者薛子文整理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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