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碳核查機構如何開展工作
三、核查工作
l 核查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辦資金不少于300萬元,并建立風險基金或保險。符合核查員要求的專職人員至少10名,所申請的每個專業領域至少有2名核查員。
l 機構應在近3年在國內完成的
CDM或自愿減排項目的審定與核查、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核查、各省市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ISO14064 企業溫室氣體核查等領域項目總計應不少于20個。
l 而無相關審定或核證經歷的機構,應在溫室氣體減排、清單編制、碳排放報告核算和核查等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內獨立完成至少1個國家級或3個省級研究課題;或經國家
碳交易主管部門組織的
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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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核查機構與從事
碳資產管理和碳交易公司不能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如隸屬于同一個上級機構等;核查機構沒有參與任何與
碳資產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動,如代重點排放單位管理配額交易賬戶、通過交易機構開展配額和自愿減排量的交易、或提供碳資產管理和碳交易咨詢服務等。
l 核查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或以上的核查機構,在相關領域有2年(含)以上的咨詢或審核經驗,并作為組長或技術負責人主持項目累計不少于2個或作為組員參與項目審核或咨詢不少于5個等。
附件五《
全 國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第 三 方 核 查 參 考 指 南》建議,核查機構需要核查重點排放單位的基本情況、核算邊界、核算方法、核算數據、質量保證和文件存檔。核查程序需包括簽訂協議、核查準備、文件評審、現場核查、核查報告編制、內部技術評審、核查報告交付及記錄保存等8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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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此次通知的要求僅供地方發改委參考,在歷史數據核查時并不強制要求,但根據國家發改委公布的《碳排放權交易暫行辦法》,未來核查機構將由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管理,因此各地也應該按照此標準進行遴選,以免核查機構日后因違反國家規定而被取消資格,也鍛煉核查機構高標準完成核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