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機制就是規范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碳資產,原本并非商品,也沒有顯著的開發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內的六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但由于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進一步減排的成本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價格差。發達國家有需求,發展中國家有供應能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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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交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三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并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愿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愿減排更多是出于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出于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愿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愿減排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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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發展機制、排放交易和聯合履約這三種碳交易機制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于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清除單位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