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是一個典型的政策性市場,良好運行的基礎是擁有完善的政策、法律體系。如果沒有法律約束,或者懲罰力度較弱,碳交易的政策效果很難得到保障。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律體系,特別是碳交易市場風險監管立法。這就需要立足國外和試點碳交易市場實踐中存在的風險問題,結合碳交易市場的特殊性、風險監管難題和國內外立法經驗教訓,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場的風險綜合監管理論,并以此為理論基礎,構建政府、第三方機構、交易所、社會多元主體的法律監管機制。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對于碳實際排放量超過碳排放配額情況,試點省市一般采取罰款+責任不可免除的懲罰機制。美國當代著名哲學家邁克爾•桑德爾指出:“對于掠奪環境而采取的罰款和費用之間的區別不應被輕易放棄。”同樣,對于超額碳排放行為的處罰方式也應該根據違法主體的動機、違法行為方式、程度、后果等來設置處罰方式。我國當前對超額碳排放行為主要采用罰款這種行政責任方式,處罰形式單一,而設定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目的是持續削減碳排放總量,因此對超額碳排放行為的處罰也不應該“一罰了之”,而應該植入更多的行為罰和資格罰,才能使企業自身從收益最大化的角度來進行減排規劃。
長遠來看,法律還應對碳排放權的購買者尤其是對專門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各類專項基金和碳基金,以及專項從事減排額開發、采購、交易、經濟業務的投資代理機構,設置一定條件,通過市場準入法律制度調控碳排放權交易的買方和賣方,維護正常的碳排放權交易秩序。(注:本文略有刪節,全文請見2016年第6期《能源情報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