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及時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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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0年,在《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中,國務院明確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碳排放交易制度在中國有了實踐的依據和基礎。隨后2011年國務院與國家發改委連續下發文件,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七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2015年中國在《中美元首應對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以及巴黎氣候大會上承諾,中國“計劃于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可謂是我國碳市場建設上濃墨重彩的一筆。由上可知,中國建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不僅有政治決定,而且有國家行動;不僅有政策依據,而且有方案落實;不僅在七省(市)開展了試點,而且要進行全國建設;不僅有宏觀要求,而且有時間進度要求;不僅是國內行動,而且有國際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