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當前全球范圍內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市場制度設計來看,碳排放權配額的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費發放,拍賣發放,以政府規定的固定價格購買配額。根據現有碳交易市場的實踐,免費發放和拍賣發放配額的方式已有較為豐富的經驗。2005年開始啟動的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市場(EU—ETS— EuropeanUnionEmissionsTradingScheme)采用的是基于參與主體歷史排放水平為基準進行免費發放配額的 “祖父法”;據易碳家了解到,2009年開始啟動的美國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 (RGGI—Re-gionalGreenhouseGasInitiative)采用的是以排放主體競拍單位配額的“拍賣法”。在借鑒EU—ETS和RGGI配額發放方式利弊得失的基礎上,最近澳大利亞引入了“固定價格購買法”,新西蘭則采取“以行業為基準的混合配額法”的配額發放新方式。“固定價格購買法”和“混合配額法”的出現,表明當前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建設仍處在 “從實踐中學習”(LearningbyDoing)的階段。對于上述各種配額分配方式(尤其是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最新嘗試)進行深入分析,對我國碳交易試點進行碳排放權配額的合理分配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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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額免費發放的“祖父法”(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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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市場的配額發放機制有兩個主要特征:配額免費發放,市場主體獲得的配額總量以其歷史排放水平為基準(即“祖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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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額免費發放的“祖父法”是歐盟溫室氣體交易市場在第一階段 (2005—2007年)和第二階段(2008—2012年)配額分配的主要方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歐盟碳交易市場的配額分配采用了分權化的方式。各成員國通過本國的“國家排放 配 額 分 配 計 劃 ”(NAP—NationalAllocationPlans),確定本國的排放總量以及本國范圍內市場參與主體的排放限額。與此同時,各成員國的 “排放配額分配計劃”需經歐盟委員會的批準后才能生效。除規定一國的排放總量和市場參與主體的排放總量之外,各國的“國家排放配額分配計劃”也確定本國企業可以抵充排放責任的碳匯信用的數量和來源。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免費發放配額 “祖父法”的主要優點是:配額免費發放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排放企業抵制參與交易的意愿,同時也刺激了市場主體參與交易的積極性。此外,據易碳家了解到,由于排放主體所獲配額總量以其歷史排放水平為基準,可以滿足企業以往生產的需求,一般情況下不會對企業的經營帶來過大的影響。而且企業如果降低了排放,由于排放權配額作為有價值的可轉讓憑證,企業還可以出售剩余的配額以獲得利潤,使得企業能夠充分享受排放交易市場所賦予的減排靈活性。免費發放配額“祖父法”的上述優點,使其成為立法者和排放企業在市場設立初期接受程度最高的配額發放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在碳市場建立初期對經濟發展產生過大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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