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排放交易總量和規模初步擴大。碳排放配額經濟價值逐漸上升,研究探討碳排放配額融資擔保問題,無論對于進一步搞好碳排放交易還是減少企業融資成本,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一、碳排放配額的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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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融資擔保的角度來看,碳排放配額是否要能夠成為融資擔保的標的,必須要符合《擔保法》、《物權法》對于擔保的法律要求。從擔保權客體的角度來看,碳排放配額具有以下特點: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碳排放配額具有經濟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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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試點的各省市碳排放交易規則來看,政府采用免費發放的方式向試點企業發放碳排放交易配額,并考慮今后逐步增加有償配額比例。因為碳排放配額實際上是政府賦予相對人向環境合法排污(排碳)的權利,故而碳排放配額的經濟價值在于:如果企業沒有相應排放配額需要支出的金錢,以及從碳交易市場購買配額需要支出的金錢。根據有關省市交易規則,無論是否為排放實體,都可以自由在交易平臺買進或賣出配額。這就意味著,金融機構等可以通過一定手段將作為擔保標的的碳排放配額變現并優先受償。具有經濟屬性,是成為擔保標的的基本條件。
(二)碳排放配額具有權利屬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我國《擔保法》第34條列舉了可以抵押的財產,第75條列舉了可以質押的權利。從碳排放配額本身來看,其應具有權利屬性。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1、碳排放配額不應具有財產屬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如認為碳排放配額是一種財產,則在法律上對應的權利類型應為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目前,我國法律層面還沒有對碳排放配額的法律規定。從《京都議定書》和國外立法例來看,一般不把碳排放配額作為所有權/財產來對待。主要原因為:一是配額本身并不是導致空氣這樣的公共物品私有化,而是在分配定量的排放減少目標;二是政府根據管制的需要,需要回收、注銷配額時,可避免因所有權問題而產生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