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需要轉移占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碳排放配額一旦使用(上繳政府或交易),該權利或額度不復存在。因此,在碳排放配額設定擔保期間,碳排放配額不得使用或交易,否則將形成對擔保的實質損害(依據《物權法》第191條,抵押權人同意或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不在此限)。
一般說來,防止對動產的使用收益的最好辦法是轉移占有,碳排放配額設定擔保期間,是否需要轉移權利占有?從權利屬性上看,碳排放配額的占有并非如動產那樣的實際占有,而是法律上的占有。如設立權利質押,最有利于擔保權的實現。如設立碳排放權配額抵押,為了防止侵害擔保權,應在擔保登記環節設置特殊限制,防止侵害擔保權利的實現。
開展碳排放配額融資擔保,必將伴隨著碳排放配額交易的開展而逐步增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碳排放配額完全可以成為擔保權的客體。碳排放配額依法選擇合適的擔保形式,控制擔保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立法機關予以逐步規范,是開展這項工作要注意的三個方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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