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
北京舉行的“2014光伏領袖峰會”上,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主任任東明表示,8月中旬,發改委主任
會議已經討論通過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考核辦法》),最后的修訂工作也在近期完成。下一步,這一文件將通過發改委提交給國務院進行批準。
在《考核辦法》中,國家能源局等管理部門將對不同省份進行考核,完不成指標的將會受到“減少石化發電項目規模”等責罰;而對于完成的省份則明確了激勵政策,如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可計入節能量,而不計入能源消費總量中。
配額實施“賞罰分明”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如果實施,相當于國家要求對
新能源發電生產和消納打了保票。” 北京慧能陽光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任凱告訴記者。
記者了解到,《考核辦法》將不同省區市按照地理位置,劃分為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六個區域,明確了各省區市在2015年、2017年和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其中,配額制的考核主要包括了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三項。
和此前意見征求稿中將地區劃為四類、指標從1%~15%不同,本次文件設定了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在2015年的基本指標中,內蒙古、東三省、甘肅、寧夏、新疆的最多為10%,浙江、江西、重慶、四川、貴州這五省的配額指標最少,為2%;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西藏、青海這幾個省指標為7%,剩下的上海、江蘇等十個省市指標為4%。
在具體的操作上,實行獎懲制度。未達到配額指標或在年中進度明顯落后的省市,將暫停或減少其新增石化發電項目。對超過配額基本指標的地區,超過部分的電力消費量不計入該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的控制限額,對達到先進指標的地區,將給予示范項目、財政支持、優先進行電網建設等支持。
據任東明介紹稱,國家能源局綜合司此前已經將制定好的意見征求稿下發給包括國家電網、南方電網、五大發電公司、中廣核、中節能等多家大型企業,今年2月份最終回收了28家企業的60多條建議。
“從地方和企業反饋的意見來看,都認為實施配額制是必要的,建議國家發改委在對部分問題完善后盡快實施。”任東明稱,企業反饋的意見主要集中在提出責任主體、指標設定、交易機制等共同性問題,還包括了具體的核算辦法、考核周期、配套措施等新情況。
在此之前,可再生能源尋求配額制已經將近10年。在 2007年,國務院提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思路: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地方政府三大主體提出約束性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要求。
但直到2012年2月,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制訂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以下簡稱討論稿),才明確發電企業承擔發展可再生能源義務、電網企業是保障性收購配額的義務主體、地方政府則承擔消納配額的義務。
但是,其中對于配額指標等具體問題各省市存在爭議,上述文件經過了多次修改,且遲遲未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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