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交易
1992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經過談判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1997年,日本京都通過了該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為《京都議定書》,在該議定書中引入了市場機制,這為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問題指引了新的方向,把二氧化碳排放權視作一種稀缺的有價商品進行交易。碳交易是為了促進全球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減排所采取的一種市場手段,在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總量控制和減排目標的約束之下,以市場交易為基礎,是對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管理與控制的一種經濟手段。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碳交易的主要特點是對各個排放單位下發排放配額,各個排放單位要在約束的排放目標下進行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若排放單位的排放量低于配額,排放單位則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將碳排放權有償轉讓給排放量超過配額的排放主體。由于氣候變暖是全球性的環境問題,而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企業在碳排放量及減排成本等方面又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所以應根據情況靈活設置碳交易機制。目前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以項目為基礎的減排量交易,其中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約(JI)是最主要的交易形式,是由發達國家的企業購買額外減排的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用購買的這部分減排量抵消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兩者都是基于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合作的機制,兩者的不同之處是清潔發展機制(CDM)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機制,而聯合履約(JI)發達國家之間的合作機制。另一種是以配額為基礎的碳交易,碳排放配額由相關的政府部門下發,用來限定碳排放權持有者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所允許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若在該時期內,企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下發的配額數量,則剩余的碳排放權可以在碳交易市場上進行出售,而那些實際碳排放數量高于下發的配額數量的企業則需要購買相應的碳排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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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會計
Stewart Jones教授最早在2008年就提出碳會計這一概念,將碳交易及鑒證等會計問題稱為碳會計。隨著碳交易活動的不斷發展,碳會計所涵蓋的范圍越來越廣。根據現代會計的定義,并結合碳會計的特征,可以將碳會計定義為:以能源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貨幣、實物單位計量或用文字表達的形式對企業履行低碳責任,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進行確認、計量、報告和考核企業自然資源利用率,披露企業自然資本效率和社會效益的一門新興會計科學??梢詫⒃u估的技術和手段引入碳排放權的會計計量處理中,將資產評估的技術手段與方法引入碳資產的會計計量等問題的處理過程中,可以為碳資產的會計處理提供有效的市場信息,提高碳資產的會計信息質量,有助于碳會計的市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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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應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結合另一種無形資產——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征,通過對比分析兩者具有同質性。第一,二者所有權的擁有者具有一致性。國有土地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同樣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環境容量資源也歸國家所有。第二,二者的取得方式具有相似性。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行政劃撥、出讓等方式下發給土地使用者,而碳排放權也可以通過國家免費分配、出售等方式取得。第三,二者在享有的權利方面也具有相似性,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使用、處置和取得收益的權利,同樣的碳排放權使用者也享有類似的權利,如可以將碳排放權出售從而獲得收益。第四,二者都具有稀缺性,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國家限定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也是有限的;另外二者都是有期限的及它們的價值實現方式也是相似。經過分析認為,可以借鑒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計量處理方法來探究碳排放權的計量問題,應該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來進行計量處理,公允價值就是資產評估與會計的連接點,公允價值的取得需要借助評估的技術方法,這就需要引進評估的技術和手段。對于通過免費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參照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以評估后的碳排放權價值計量,以公允價值來確定其入賬價值。利用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建立相應的評估模型來確定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對于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為保證碳會計信息的真實公允,需要引入評估的技術手段,定期對碳排放權進行評估,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針對碳排放權這一種新型的無形資產,提出以公允價值原則為指導,引入評估的技術手段及方法,將資產評估服務于碳資產的會計處理,來探究碳排放權的會計計量問題。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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