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草案)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明確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重大問題,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編制、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監督管理、宣傳培訓、信息服務、表彰獎勵和先進技術及產品的推廣應用等,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管理,明確相應的機構和人員承擔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監察、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相關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六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公共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節能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節能措施落實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考核評價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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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節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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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上級下達的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確定、分解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目標和指標并組織實施和考核。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分解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交流、指導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確定本單位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信息,按照有關規定按時報送能源消耗統計情況,提出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監測體系和信息管理平臺,并定期統計和公布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統計、上報并公布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強化能源計量管理,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并進行收集、整理和匯總,建立統計臺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定期監測和分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書面說明;造成能源嚴重浪費的,經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財政部門在安排該單位下一年度預算時壓縮其1%至5%的公用經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耗指標、壽命周期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納入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并監督實施。
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優先選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公共機構應當對新建建筑按照用能種類、用能系統進行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對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按照節能改造計劃,逐步做到分戶、分類、分項計量。
第三章 節能措施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推廣、應用節能新產品、新技術,逐步淘汰高能耗用能產品、設備。
公共機構應當推進電子政務,加強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并將其提出的具體節能管理措施作為主要條件之一。
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完成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實施重大節能改造項目的,應當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效益分析,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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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檢查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情況;
(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能源消耗量大和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能源審計,并將能源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整改意見書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下達整改意見書的機構和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由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本單位節能管理制度,或者未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的;
(二)未完成上級公共機構下達的節能目標和指標的;
(三)未確定本單位節能聯絡員的;
(四)未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定期監測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評估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采取節能措施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中央駐滇公共機構、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公共機構,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節能指導和監督。
本省駐省外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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