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勵資源綜合利用
1.從1995年至今,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分別給予了增值稅免稅、減半退稅和全額退稅的優惠。享受優惠政策的產品包括以廢渣為原料生產的特定建材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以摻有廢渣的原料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以工業企業生產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沼氣。以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再生水、以廢舊輪胎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等,上述政策,促進相關廢棄物的資源利用,減少了廢物和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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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以農林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具體包括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碳棒、沙柳箱板紙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據易碳家了解到,2006年至2009年,退稅比例為100%,2010年退稅比例為80%。從2011年1月1日起又延續了此項優惠政策,退稅比例仍按80%執行。這促進了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加工材、小徑材、農作物秸稈和蔗渣的資源化利用,也解決了上述農林剩余物廢棄后對自然環境造成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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