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核查報告報送
1.碳排放報告核查。重點碳排放單位應從“填報系統”第三方核查機構目錄庫中自行委托對應行業的核查機構,開展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我局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需加蓋第三方核查機構公章)。
2.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8版)》(詳見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2018版)》(詳見附件3)開展核查。
3.質量管理。為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我局將組織
專家對核查報告進行評審,組織第四方核查機構對核查報告進行抽查。對上報二氧化碳排放量接近5000噸,但與利用統計數據核算的排放量差異較大的一般報告單位,我局將組織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復查。復查后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噸(含)的單位將納入重點碳排放單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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