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DM背景介紹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 的靈活履約機制之一。實際上,京都議定書中引入了三種履約機制,分別是聯合履行(JI),排放交易(ET)和清潔發展機制(CDM)。其中,聯合履行(JI,Joint Implementation)系附件1國家之間在“監督 委員會”(Supervisory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 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
“ 排 放 減 量 單 位 ”(Emission Reduction Unit, ERU)。而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則是在 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 (National Registry) 之 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 分 配 數 量 單 位 ”(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 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這里JI和CDM是基于項目的合作,ET是純粹的 排放權交易。JI和ET是發達國家之間的合作,CDM一 般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為此,對我 國來說主要涉及的是CDM機制,下面就CDM含義、 國際規則發展和市場形成情況簡要介紹。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1.1 清潔發展機制(CDM)
《京都議定書》中所引入的CDM是指允許附件1締約方與非附件1締約方聯合開展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這些項目產生的減排數額可以被附件1 締約方作為履行他們所承諾的限排或減排量。
即CDM具有雙重效應,可以說,一般對發達國 家而言,CDM是提供了一種靈活的履約機制;而對 于發展中國家,通過CDM項目可以獲得部分資金 援助和先進技術。但是,CDM只能作為全球減排和 技術轉讓的手段之一。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1.2 國際規則的發展
近年來關于CDM的國際規則大致經歷了如下幾個階段變化:
1)2001年第七次締約方會議規定了“清潔發 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同時選舉產生了CDM的執行理事會(EB)。
2)2002、2003、2004年,締約方會議分別通過 了適用于小型CDM項目的簡化方式和程序、適用于造林和再造林CDM項目的規則、適用于小型造 林和再造林CDM項目的簡化程序。
3)2005年議定書第一次締約方會議決定設立JI監督委員會。
4)2006 年相關國際規則進一步完善和發展(PCDM)。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我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成立了國家清潔 發展機制項目審核理事會負責CDM項目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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