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紀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此背景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建立了環境共治的體制、制度和機制,發揮了社會組織的參與和監督作用,使環境法治的建設進入新的階段。新的《環境保護法》雖然賦予了社會組織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權,經過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擴大解釋,全國范圍內符合《環境保護法》規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多達700余家,但從現實看,實施效果不容樂觀。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針對實施過程中阻力廣而實力不足、成本高而經費不足、難度大而能力不足等問題,應從環保社會組織參與訴訟的社會大環境的創建、參與方式的拓展,以及環保社會組織自身的完善與發展等方面進行努力,推動社會組織在整個環境訴訟中的參與程度與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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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參與條件簡單化,參與程序便利化。環境問題是全社會的問題,形成環境法治參與主體的最大公約數,并形成合力與良性互動,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必由之路。環境保護法律應當鼓勵國家機關、環保部門、人民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并各司其職,體現參與主體多元化的走群眾路線的立法思路。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二是參與方式多樣化,相關規定連貫化。社會組織參與公益訴訟的方式可以是多樣化的,除了直接提起訴訟,還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廣泛參與或者支持公益訴訟。首先是信息支持。其次,應授予社會組織以環境信息公開申請權,與《環境保護法》關于公益訴訟起訴資格放寬的做法一致。再次是理念宣傳與信息發布。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三是參與地位提升,參與能力加強。目前,社會組織正朝著越來越理性、越來越建設性的方向集體轉型。為此,國家和社會應當關注社會組織在黨的領導下如何良性發展和壯大。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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