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對工礦企業和城市節約能源的若干具體要求(試行)》與《超定額耗用燃料加價收費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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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能源委員會聯合發布《對工礦企業和城市節約能源的若干具體要求(試行)》(即“58條”)。同年,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能源委、財政部、國家 物資局頒發了《超定額耗用燃料加價收費實施辦法》。這些指令性規定結合實際,要求全社會節能,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1982年《關于按省、市、自治區實行計劃用電包干的暫行管理辦法》與《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1982年,為了保證電力的合理分配使用,提高電能利用的經濟效益,國務院批轉水利電力部《關于按省、市、自治區實行計劃用電包干的暫行管理辦法》。
同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發1982·21號)。該辦法的制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十八條關于“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 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的規定。征收排污費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198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1983年11月11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環保標準是為了保護人群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維持生態平衡,對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對污染源、 監測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訂的標準。環保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A標準和款保方法標準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船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物質。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上自然保護區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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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試行》與《節能技術政策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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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 水污染防治法(試行)》。
該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國務院 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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