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與《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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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1988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公布,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 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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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國務院第10號令頒布《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資金,國家設立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198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1989年7月12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必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部門 收到《排污申報登記表》后,經調查核實,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國家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或者超過國家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應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確定 。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199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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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第6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于1990年6月22日頒布,8月1日開始實施。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陸地污染源的監督管理,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 環境。條例中規定:禁止在岸灘采用不正當的稀釋、滲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海域排放含油廢水、含有害重金屬廢水和其他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 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有關規定;處理后的殘渣不得棄置入海;向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應當控制排放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同年12月5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中要求: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業污染;積極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 府必須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5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五號公布,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都殑t》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 負責,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氣環境保護要求,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的生產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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