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多元化多層次服務體系建設,民營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院的發展,PPP模式的開展,亟待衛生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我國至今尚未頒布衛生基本法,基本醫療的法律地位、民營非營利醫院的進入和退出機制、營利性醫院的公益性保證、公立醫院以無形資產和技術人才入股營利性醫院的法律依據、私人資金、管理團隊和公立醫院技術人才在PPP模式中的權益維護和規范制約等,都需要以法律法規形式給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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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和醫院行為規范更需要相關政策激勵約束和有效監管。如:委托管理、服務協議前后國有資產核準和評估;委托管理、設備和服務租賃的資產風險責任和收益分配原則;建設-委托管理-轉讓、合資建設-委托管理模式的產權歸屬與轉讓定價、委托管理年限限制;公立醫院和社會資本混合所有制的產權界定、管理模式、權益分配等等,都應該有相應政策引導和激勵。更需要政府衛生行政和社會公共治理機構嚴格監管。
總之,PPP模式是促進多元化和多層次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的方法之一,應該本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勇敢探索、科學實施。不能以堅持公益性為理由簡單排斥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不能只以辦醫主體的身份和屬性來判斷醫院的公益方向和醫療行為。對所有醫院,包括公立醫院和民營醫院、股份制醫院,建立科學合理的支付、補償、激勵和約束機制,政府和社會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規范,可以達到堅持公益、良性發展的理想目的。(原標題《公立醫院改制中PPP的模式選擇與前景》)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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