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租借的灘涂地表硬化,在上面搭建設備、建設辦公樓,嚴重破壞灘涂生態環境,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案情回顧】
某測量公司從崇明長興海塘管理所租借了一處長江口灘涂,使用過程中將灘涂地表硬化,搭建硬質圍堤,在上面堆放物料、搭建設備、建設辦公樓,還將部分灘涂轉租給他人用于水泥預制件生產,造成生態破壞。
經相關部門督查,雙方協議終止灘涂租賃,并約定測量公司應按長江大保護及環保督查要求做好整改,但測量公司遲遲未將灘涂恢復原狀。
遙感監測顯示,測量公司占用灘涂面積約1.69萬平方米。損害總價值為7.3萬余元。
檢察機關遂提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測量公司拆除硬質圍堤并將占用的灘涂修復至原狀;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并承擔評估費。
【以案說法】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認定測量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以下簡稱《長江保護法》)等規定,造成案涉灘涂生態功能長時間受損,并最終導致其生態功能無法恢復,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修復責任。判決測量公司以購買上海碳普惠減排量方式,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7.3萬余元,并支付評估費。
判決后,測量公司在上海
碳市場購買1024噸上海碳普惠減排量,并完成碳普惠減排量注銷,該案現已履行完畢。
一、生態有價,損害擔責
灘涂蘊藏著豐富的生物資源,發揮著釋氧固碳、生態調節、豐富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生態環境功能,是濕地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生態系統最脆弱的地帶之一。涉案灘涂位于上海市崇明區長江口,測量公司遲遲未拆除硬質圍堤的行為,導致案涉灘涂生態功能無法恢復,氣候調節(固碳)、生物多樣性支持等生態功能長時間持續受損。
本案中,測量公司行為造成案涉灘涂的氣候調節(固碳)等功能受損,雖然其嗣后進行了修復,但修復之前案涉灘涂的固碳等功能損失已無法逆轉,損害了區域生態環境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長江保護法》等規定,應承擔對生態環境所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和修復責任。
二、固碳功能受損,碳普惠來支招
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案涉灘涂的固碳等功能損失已無法逆轉,如何為受損的生態環境“買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原告請求修復生態環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
以替代性修復方式恢復生態環境功能,有利于最大限度修復生態環境,從而實現生態環境固碳功能損失的精準修復和補償,對發動全社會以不同方式參與并減少
碳排放具有普惠意義,且某測量公司亦愿意以此方式進行賠償,故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三、碳普惠:人人參與,共享成果
本案是上海市碳普惠減排量用于生態損失替代性修復的首例案件。上海碳普惠減排量產品是統一碳市場中規范的
碳匯交易產品,通過收集個人、家庭或企業(單位)的
綠色低碳行為活動數據,按照技術規范核算出
碳減排量,是從碳排放源頭實現減排控制,具有與吸收、清除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相同的降碳效果。全社會都可以各種不同方式(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參與并減少碳排放等),參與減排場景踐行低碳行為,推動上海形成
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
本案中,測量公司購入由軌道交通、共享單車等綠色出行積累的1噸上海碳普惠減排量,同時購買了分布式光伏發電減排項目產生的1023噸上海碳普惠減排量,并依托企業碳賬戶完成碳普惠減排量注銷。
【委員點評】
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百事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工會主席張寧
本案作為上海市首例涉灘涂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及碳普惠替代性修復的創新
案例,充分展現了司法實踐在生態保護領域的突破性價值。人民法院依據《長江保護法》精準認定企業未及時拆除硬質圍堤灘涂固碳、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受損的事實,創新性地判決侵權人以購買1024噸碳普惠減排量的方式履行賠償責任,既落實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法律原則,又突破了傳統物理修復的局限,讓生態修復成果轉化為可量化、可交易的環境資產,為生態價值的市場化實現提供了新路徑。這種替代性修復機制不僅為長三角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可復制的司法樣本,更通過連接碳普惠
平臺與司法執行,有效激活了全社會參與生態保護的內生動力,為全國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貢獻了上海智慧。
【相關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三條 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長江保護應當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
第五十五條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原告請求修復生態環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修復期間的監測、監管費用,以及修復完成后的驗收費用、修復效果后評估費用等。
第二十一條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編寫: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張寒 奚曉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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