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全國林業廳局長
會議精神,指導各地規范有序推進林業碳匯交易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41號)、《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第11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氣候〔2012〕166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
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1〕2601號)等有關規定,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并結合我國林業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建設生態文明、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要求,根據國家構建
碳市場的總體部署,加快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建設,努力增加林業碳匯,積極推進林業碳匯交易,為實現2020年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作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二)堅持清潔發展機制(以下簡稱
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林業碳匯自愿交易、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統籌推進,重點探索推進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的原則。
(三)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林業碳匯的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的原則。
(五)堅持有助于保護和建設森林生態系統、管理和恢復濕地生態系統、改善和治理荒漠生態系統、維護和增加生物多樣性的原則。
(六)堅持有助于實現2020年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