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推進林業碳匯交易工作的指導意見
文章來源:國家林業局網站碳交易網2014-05-05 09:09
三、完善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
(七)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執行。
(八)為確保CDM林業碳匯項目科學實施,在開展相關項目活動時,項目實施單位應就土地合格性、權屬、項目組織實施等問題與林業主管部門溝通協商。項目申請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要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九)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為項目實施單位在本轄區內開展CDM林業碳匯項目相關活動提供相應業務指導,積極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本轄區內所開展的CDM林業碳匯項目活動有關情況,主要包括資金來源、國內審批、國際注冊、項目組織實施、碳匯計量與監測、碳匯審定與核證,以及碳匯量簽發與轉讓等情況,及時報告國家林業局。
四、推進林業碳匯自愿交易
(十一)林業碳匯自愿交易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開展。
(十二)在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國內外相關機構、企業、團體、個人均可參與林業碳匯自愿交易。
(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對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采取備案管理。申請備案的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應是2005年2月16日后開工建設的項目。
(十四)鼓勵各地根據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發林業碳匯項目
方法學,為開展林業碳匯自愿交易提供必要的技術規范。林業碳匯項目
方法學的開發主體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方法學備案前,應先征求國家林業局的意見。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產生的碳匯量,須采用經備案的方法學進行科學測算。
(十五)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有關審定與核證,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應由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開展。各有關單位要創造條件,組織林業系統符合條件的單位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機構資格。
(十六)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產生的碳匯量經備案后,在國家登記簿中登記,并在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已用于抵消碳排放的碳匯量,應于交易完成后在國家登記簿中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