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采取合同制管理。項目資金按照簽訂的實施合同分期撥付。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合同正式簽字生效后,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60%的項目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后,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20%的項目資金;項目核查合格后,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10%的項目資金;項目首次碳匯計量結束后,對于項目成果鞏固良好的項目實施單位,撥付剩余的10%的項目資金。資金撥付未盡事項,將在實施合同中詳細明確。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第三十二條 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串用。一旦發現違規使用資金問題,中國綠化基金會有權停撥和收回項目資金,并提請有關方面對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項目資金來自于捐資方的公益性捐款,屬于公益性項目,享受免稅政策,項目資金撥付到實施單位后,不得重復征稅或收取相關費用,項目實施單位應就此做出必要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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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項目宣傳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四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匯項目旨在示范帶動更多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因此,項目實施單位應將項目宣傳工作作為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內容,統一進行策劃。
第三十五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本著“務實、節儉、高效”原則,在項目正式啟動實施時,可舉行簡單的啟動儀式,并組織新聞媒體進行適當的宣傳報道。同時,應當在項目區內有代表性的地點設立長期可視性的項目名稱碑、牌,統一冠名為“捐資方名稱+項目所在縣(市)+碳匯造林項目”,并在項目碑、牌背面,對項目基本情況做簡要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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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通過網站發布各地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等相關情況。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報道或報送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三十七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中國綠化基金會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不同形式的項目宣傳活動,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項目碳匯計量結果進行專項管理,及時通過網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資方捐資實施的碳匯項目產生的碳匯情況。允許捐資方在自行組織的相關宣傳中使用公布的碳匯計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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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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