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中,為低成本高效率地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目標,需依靠市場化機制使價格信號有效發揮作用。碳減排市場化機制,作為現代市場經濟有機組成,只有順勢而為,應對氣候變化納入法制化軌道,以強有力的法律法規體系作保障,才能有助實現全社會的節能減排、綠色發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聯合國公約所作出的原則性規定、京都議定書所提出的減排目標和履行機制,以及每年召開的締約方大會及其所達成的相關協議、宣言等,對全球碳減排行動進行了總體性、階段性和實質性安排,同時也為減排市場化機制的建立、實踐和完善創造了前提條件、奠定了法理基礎、搭建了發展框架。對公約體系下相關規定的立法作用可作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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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附屬《京都議定書》的權威規定和履約進程,為國內立法搭建了法律框架基礎,也為減排市場化機制的建立完善提供了合理合法性。眾所周知,大氣可容納污染物,具有環境容量,具有有用性,應被視為有限“環境容量資源”;且隨經濟社會發展,其稀缺性愈發顯著,競爭使用局面加劇,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手段,對資源使用行為進行規制管理,以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這就涉及到所謂碳排放權問題,也就是對溫室氣體排放也即對大氣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應明確為一種法定權利?!犊蚣芄s》就此做出原則性規定,《京都議定書》則在此基礎上,對附件一所列締約方的溫室氣體排放,明確規定其量化限制,也即為其清晰界定了碳排放權,由此在國際法層面為相關法律主體設定了具體的權利義務。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其次,國際社會通過法律設計為發達國家界定了碳排放權(即界定了減排義務),這種權利基本具有一般意義上的物權屬性,但法律專家認為,由于其權力客體即大氣環境容量的特殊性(如流動性、遍布性等自然屬性),宜將以此類客體為基礎構建的權利定性為準物權。這種準物權性主要體現在,涉及支配性等物權根本屬性時,與物權法有關規定相比,需從較為寬泛的角度加以闡釋。這就為碳排放權的界定、行使留有較大法律爭議空間,因此《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產生、生效、實施的過程,也展現著國際社會的各方博弈及其階段性結果。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其三,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需要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建立有效流通機制,而合理利用大氣環境容量資源,也需要在明確碳排放權基礎上建立碳交易機制。公約體系創設的碳交易機制(京都三機制),使碳排放權成為一項內容更加完整而切實的權利,并強化了其準物權屬性。即碳排放權得到明確界定的國家,對碳排放權享有充分支配自由,可使用相應的大氣環境容量資源,或通過碳交易市場對該權利進行買賣,這些行為不得受任意干涉或侵犯;但同時這種買賣行為又要受到減排目標實現和平衡各國利益的制約,為此公約體系對于碳交易又實行相應的監管和限制,包括如相應的程序、規范、標準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