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目前參與碳交易和建立碳交易市場的行動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通過《京都議定書》創設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參加國際碳交易,供給CDM市場一半左右的碳減排量,二是積極開展碳交易試點并在國內構建碳交易市場,已建立起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地的環境能源交易所,并將北京、廣東、上海等七省市確定為首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上述兩方面行動雖有所成效,但也有問題。就CDM而言,由于各發達締約國尚未承諾第二階段的減排量,令市場迷茫;就國內碳交易市場來說,市場需求尚未明確,現有環境能源交易所很少開展實質性碳交易,已啟動的第一批省市碳交易試點缺乏明確、統一的引導。上述問題出現的原因在于,碳交易的法律基礎缺失或不清晰。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考諸國際上發達國家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歷程,構建碳交易市場的法律基礎一般需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國家或地區設置碳排放總量控制。只有存在排放總量的控制,才可能產生尋求市場手段解決排放需求。政府設置碳排放總量控制往往是權衡本國或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資源和環境容量等因素并在國際層面進行博弈的結果,具體方式是通過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協議進行承諾,或單方面自愿承諾。設置碳排放總量控制有絕對控制和相對控制兩種模式,絕對控制是設置一個國家或地區碳排放的絕對數量,該模式下將可能形成碳交易市場需求;相對控制不是設定碳排放總量,而是設定一個碳排放基準,屬于碳排放強度控制,如果按相對控制的排放基準能測算出需控制的排放總量,則也可能形成碳交易市場需求。
其次,碳排放主體被分配有約束力的碳排放配額,即被賦予法定減排義務。國家或地區的碳排放總量控制,只有落實到具體的碳排放主體,碳交易和碳交易市場才有可能形成。限額可分配到所有排放主體或重點排放單位,但其分配方式應使限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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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法律允許低于配額排放的主體將多余的配額銷售,而超額排放的企業通過購買配額獲得相應的排放權。碳排放配額意味著相應的碳排放權,屬于一種特殊的權利和資源,并涉及國家或地區的環境容量以及政府對排放的許可,只有在法律上明確可進行交易,才可能形成受法律保護的供求關系,形成碳交易和碳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