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中國的碳交易市場,需首先明確其法律基礎,上述三方面即是評估和完善法律基礎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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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就設置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來說,目前基本符合建立碳交易市場的前提。中國政府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在2009年11月26日提出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到45%的目標,并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再次承諾。該減排目標雖是中國政府的自愿承諾,不具有國際約束力,但為兌現承諾,中國政府第一次將節能減排的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在“十二五”規劃中提出2015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約束性目標。同時,國務院發布了《“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2015年全國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控制在238萬噸、2046.2萬噸(分別比2010年下降10%)的減排目標??梢姡袊趪鴥纫岩爰s束性目標,并將部分溫室氣體的排放轉化為總量控制的目標,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符合建立碳交易市場的碳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第二,就排放主體被分配有法律約束力的配額來說,目前尚不具備這一基礎,但在具備一定總量控制目標的前提下,有約束力的配額分配工作可向前推進?!?ldquo;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全國及各省市氮氧化物等總量控制的目標,《“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下達了各地區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標,可見不同溫室氣體的控制或相對控制指標已被分配到各省市。但上述指標尚未落實到使具體的排放主體承擔法定減排義務上。目前,一些省市正在研究和嘗試碳排放指標按地區或按行業分配的思路,國家發改委也要求開展碳交易試點的首批七省市測算并確定本地區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研究制定溫室氣體排放指標分配方案,但這多依靠行政手段進行。如國務院每年開展省級政府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對未完成指標的企業進行處罰等??傮w來看,這與排放主體的超標排放行為沒有直接掛鉤。因此,目標的完成不能完全依靠行政手段,必須要求最終的排放主體來切實承擔責任,各省市可通過地方立法來分配碳排放配額,并在分配指標時進一步建立直接對應的法律責任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