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就是否允許碳排放指標進行交易的問題而言,原則較為清晰,但在法律上較為模糊。一方面,國務院在《“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等多個文件里提到鼓勵利用碳交易等市場化機制促進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并預留了一定的排放指標用于交易試點;另一方面,對于碳排放指標能否進行交易以及交易的模式并未在法律上作一般性規定。目前我國已有的排污交易多采取地區內封閉交易模式,這與我國建立碳交易市場主要為節能減排目標服務有關,但著眼長遠,為獲取全球碳交易市場的話語權,應允許一定額度的碳排放指標跨省交易。因此,我國既應在立法上明確碳排放指標可否進行交易,也需明確指標可否跨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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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只有在碳交易市場的法律基礎明確后,方可在此前提下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調整碳交易法律關系,規范制約碳交易市場行為,從而保障和促進碳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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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ㄗ髡邌挝唬赫憬∩缈圃悍▽W所,本文系浙江省社科規劃“之江青年課題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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