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體系模式選擇
首先,在強制性交易體系還是自愿性交易體系的選擇中,中國只能選擇強制性交易體系。自愿性交易體系的減排效果、市場潛力與強制性交易體系有較大差距。
其次,在強制交易體系下選擇總量控制與交易型還是基線信用型。總量控制與交易型是目前主流的碳交易體系模式,如EU ETS、RGGI、加州CAT、WCI、MGGA等?;€信用型是以強度為目標,據易碳家了解到,只有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曾施行過基線信用型的溫室氣體減排系統(NSW GGAS)。基線信用型體系的一大缺點是交易的證書(不叫配額)需要以項目為單位先減排再簽發,如同清潔發展機制(
CDM)項目一樣。這種方式帶來兩個問題,一是事后簽發成本較高,二是在市場上流通的減排證書的量較小,金融化程度低。因此,從建立高度流動性、金融化市場的角度,以及充分激勵管制對象的考慮,必須選擇總量控制與交易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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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機制設計
總量設置在國際上的通常做法是:向后預測未來10年或20年內的碳排放絕對總量。然后根據總量限制與預測的排放總量之間的差額,也就是需要實現的減排量,確定每年的減排目標。
這種做法對中國來說卻不適合:第一,中國向后預測GDP或碳排放總量面臨巨大的不確定性;第二,這種向后預測的方法封死了中國管制行業額外增長的空間。除非中國GDP和碳排放總量的預測極其準確,預測的總量恰好滿足中國經濟增長的需要,否則經濟增長的需求會被抑制。這和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需求和國際減排義務嚴重違背,是不可行的。
因此,建議以劃分存量和增量的方法來進行總量設置。這種方法的做法是:首先選擇一個年代作為基準年,然后以基準年為界線將基準年之前已經運行的設施排放的溫室氣體稱為存量,基準年之后運行的設施排放的溫室氣體稱為增量;對存量部分實行總量控制與交易,因為存量是絕對量,而且不會增加;對增量部分采用較高的基準線,如技術標準,降低新增設施的碳排放強度;再規定若干年后,增量部分將轉化為存量,接受總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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