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和碳稅可作宏調工具
我國間接限定減排總量,為更有效地利用
碳市場化手段創造了條件?,F被普遍運用的碳交易和碳稅,二者均通過市場
價格機制發生作用,但作用方式和產生效果卻各有不同,且二者分屬現代市場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和財政領域,因此有聯合運用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碳市場化手段通過價格機制,影響企業成本效益,進而影響企業市場競爭力,從而引導社會資源配置,達到節能減排目的。但碳交易和碳稅的市場化運作方式卻各有千秋。例如,相比較而言,通過碳稅方式確定的碳排放價格更加確定和可預見,這就為市場主體進行能源等方面的投資,提供了比較直接和明確的信息;而通過碳交易形成的碳排放價格,正如其他金融產品一樣,會由于各種內外因素影響而出現較大波動,沒有碳稅方式來得明確。碳交易的波動,及時反映了市場
行情,為廣大市場主體提供了重要價格信號;而以碳稅方式形成的價格就缺乏這種靈活性,一經確定無法隨時調節,也就不能快速反映瞬息萬變的市場變化。由這點可見兩種方式間作用互補的必要。同樣具有互補性的方面,還包括二者運行方式的繁簡難易、操作成本的高低上下、政府把控的輕重緩急等,由此為二者的聯合運用提供了設計空間。據易碳家了解到,近年來,我國開展了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主的碳交易,積累了一定經驗,并以
北京、上海、天津的碳交易所為核心推動開展自愿減排,由此形成了一定的碳市場和市場規則。而對碳稅手段的運用尚處于熱議探討中,各方對此都持積極態度,并有諸種以研究成果為基礎的設計構想已經出爐。這些為我們進一步探索聯合運用碳市場化手段打下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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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碳交易和碳稅的設計和運用有著政策空間和調控余地。對于運用碳交易和碳稅應分別從各自角度形成總體構想,并重視做好相關基礎工作,加快完善市場要素條件,同時應抓住有利時機探索聯合運用兩種手段的方法和途徑,使之成為宏觀調控的組成部分和工作內容。
碳交易初探
這里筆者重點闡述一下對碳交易方面的建議。筆者認為:
一是加快探索行業部門減排機制。“十二五”時期,國家能源總量控制指標要分解到各省,由此各省將在直接的能耗總量和間接的碳排放總量控制下,最終將節能減排任務落實到具體企業,特別是那些耗能、排放大戶將是關注重點。這一則為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場機制提供了條件,二則也為探索行業部門減排機制提供了機會。相關省份可首先結合本省重點行業,特別是那些耗能大、排放多的行業如電力、鋼鐵、水泥、交通等,將本省節能減排目標與這些行業部門的具體經濟、技術指標相結合,從而為行業部門設定節能減排目標。這些行業部門再在各自節能減排總量和強度指標下,從行業內部相關企業的具體情況出發,探索設計指標任務的分解、落實方式,并注重探索如何有效利用碳交易等市場化手段,促進體現企業節能減排成效的
碳信用額度的流轉,從而促進相關目標任務的完成。同時,相關各省也應探索怎樣將行政指令更好地結合經濟手段,建立并發揮相應激勵約束機制的作用,特別是怎樣在省級層面通過碳交易市場機制,促使高碳行業付費、低碳行業獲益,從而更有效率地促進行業、企業的節能減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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