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全國碳市
徐華清認為,碳市場的建設需要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外部環境主要是強有力的法律法規支撐和保障,應對氣候變化立法要加快推進,重大制度設計,尤其是全國的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以及分解落實機制,應盡快建立,并在應對氣候變化法中有很好的體現。
徐華清透露,“氣候變化立法的初稿目前正在征求地方發展改革系統的意見,我們希望這個應對氣候變化法初稿能在今年年底上報國家發改委的主任辦公
會議,通過后,可至國務院法制辦跟其他相關機構。”
“從碳市場自身的兩個要素來看,一是科學、公平、合理的配額分配方案,二是全國統一的MRV制度,這個制度存在國家、地方和企業三個層面,當下最為緊迫的是企業層面。”徐華清指出,國家發改委已經發布的將近24個全國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指南應盡快使用,并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同時,盡快收集數據并分析到位,建立重點企事業單位的溫室氣體和能源消費數據的直報系統。
除頂層設計外,中創碳投副總鄭喜鵬表示,全國碳市場運行的規則和配套政策如何落地,試點的執行經驗如何傳遞到非試點地區,也是全國碳市場建設的關鍵點。
從市場的角度來看,梅德文認為,為了打造一個有效、流動、開放的碳市場,還需要在三方面繼續加強建設。首先是規模化、公平化的交易主體,不僅包括控排企業,還包括第三方機構、金融投資機構、交易機構等;其次是金融化的交易產品,產品的創新應重點解決兩個問題,即信息不對稱和保護投資者,同時,可考慮在現貨基礎上,探索國際主流的
碳金融產品在國內碳市落地的可行性;最后是開放式的交易規則,包括保證金制度、最大持倉量制度、漲跌幅制度、大額交易報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登記制度、第三方
托管及資金結算等。
梅德文還指出,在碳市場的實踐中應進一步理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碳市的相關政策和規則應具有連續性,以穩定市場預期。中信證券高級經理蔣旸晶對此表示,作為金融機構,參與市場首要前提是穩定的市場預期,除此之外,還需要明確的立法合法權益,合理的盈利空間以及多贏的模式。
就財政資金使用過程中的碎片化,中央財經大學教授環境經濟研究所所長王卉彤建議,可以考慮在國家層面或區域層面,成立PPP模式的
碳基金,集中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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