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配額交易與CCER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的平衡
第五,排放配額交易與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的平衡。通過引入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交易,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工業企業減排履約成本,并利用碳交易機制促進生態保護和區域協調發展。但考慮到CCER對碳市場配額供關系產生的沖擊效應,采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應過高,比例控制在10%以內較為合理。另外,應該控制東部經濟發達地區CCER抵消比例,而適度擴大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抵消比例,并限定抵消的本地化、時間性和項目類型要求,從而降低欠發達地區碳減排履約成本并協助其實現技術升級,還應避免全國碳交易初期CCER充斥碳市場。
展望“十三五”,在已明確2017年啟動全國碳交易體系的背景下,國家要加強碳交易制度頂層設計,企業要夯實碳排放數據監測能力基礎,相關機構要培養儲備碳交易專業人才。全社會要始終明確,實現碳減排控排的政策目標才是建立碳交易體系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作者王科,為北京理工大學能源與環境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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