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本身就是一個新的嘗試和探索,歐美等發達國家在不斷的實踐中,經歷了“嘗試—問題—糾偏—升級”等動態調整優化過程。中國7個碳交易試點盡管各有特點,但制度設計上依然體現出一些新興經濟體獨有的特征和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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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新興經濟體尚未達到排放峰值,經濟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的高速增長階段,經濟結構以高能耗、高排放的重化工業為主,因此需要一定的排放空間,碳市場的設計必須在經濟適度高增長和節能減排之間平衡。此外,由于新興經濟體的高速經濟增長率,即使碳排放總量目標(CAP)不變,也是相當緊的CAP,因此不一定像發達國家那樣設定每年的CAP遞減比率。
第二,新興經濟體在區域和行業之間的經濟差別大,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體系必須平衡不同區域和行業的差異,兼顧區域和行業間的公平與效率。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新興經濟體減排目標是碳強度目標,并非排放量絕對下降目標,需要把強度目標轉換為絕對目標,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碳交易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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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由于新興經濟體在經濟增長、政策和市場預期等方面的不確定性更大,需要在配額總量上設計事后調整機制,以應對這些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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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氣候變化與能源經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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