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全國碳市場的完善建議
◆ 完善建議
一是在國家層面建立碳交易相關制度體系,優化管理機制。國家應盡快完善相關制度辦法,明確各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相關違規主體的懲罰制度,明確執法主體,為試點提供制度保障,分別針對配額分配、企業數據管理、核查機構管理、
碳會計準則等方面建立相關制度,確保以上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流程化;建立“政府決策、
專家參與、部門協調”的運作機制,加大政府財政專項支持,推動碳交易的專題研究、市場建設、能力建設、企業碳排放量盤查等工作。
二是建立數據和信息管理體系,提升制度設計的精度。加強對宏觀經濟、相關重點行業的經濟研究與預測,提高配額分配的精準度,降低分配的系統性風險;建立節能、環保、產量等相關數據的共享機制,增加抽查、復查和交叉驗證的可靠性,提高企業排放核查報告質量;及時全面披露交易市場相關數據,增強市場的透明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形成市場對制度體系設計的驗證和糾偏機制,促進市場運行和政府政策設計良性互動。
三是系統深入開展能力建設,提升各主體的碳資產管理意識和能力。對控排企業進行培訓,使其了解碳市場相關政策制度、積累碳資產管理經驗,同時,協助企業建章立制,成立專門部門系統管理溫室氣體碳排放監測、交易和核查等;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交易機構、研究機構進行培訓,組織各類考察、研討,以適應碳交易工作的新形勢和新需要;對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培訓,加強其能力建設,規范其核查行為,減少灰色空間,統一核查標準、方法、程序,力求做到科學、公平、公正。
四是政策上支持碳金融創新,推動碳金融市場和低碳產業的發展。在控制市場風險的前提下,爭取國家相關監管部門放松對各類碳金融創新產品的政策限制和管控,充分激活碳金融市場,打通控排企業碳資產融資通道,深化碳金融創新,服務實體經濟和產業轉型發展;對碳金融領域研究給予財政和科研經費支持;為促進新興碳金融機構進一步發展,在稅收、審批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積極引入國際資本進入碳金融市場,擴大碳金融市場規模,增強我國在國際碳交易中的定價和議價能力,推進人民幣在國際碳交易市場的結算功能。
五是制定試點碳市場向全國碳市場過渡的方案,增強試點的應對能力。逐步完善湖北碳市場在制度設計的同時,將符合國家納入標準的行業和企業逐漸向國家建設思路靠攏,有針對性地引入國家配額分配方式,采用國家溫室氣體排放計量、監測和報告體系,降低部分企業的過渡成本;同時,湖北還要繼續開展試點,在保持制度體系穩定的基礎上進行制度創新,確保金融機構、投資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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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紹洲 ▏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楊光星▏武漢大學氣候變化與能源經濟研究中心
(易碳家來源原載于《中國財政》2017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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