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科學合理地核定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滿足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需要,推動實現北京市“十二五”低碳發展目標,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義
1.二氧化碳排放配額
二氧化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是指排放單位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期內可以合法排放二氧化碳的總量限額,代表的是各企業(單位)在相應
履約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利,是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的主要標的物。以噸為單位,精確到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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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數
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數(以下簡稱“控排系數”),是市主管部門依據全市“十二五”GDP平均增速目標、各相關行業碳強度下降目標、各行業碳排放歷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綜合測算確定的,用于核定企業(單位)既有設施排放配額的參數。既有設施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前投入運行的固定設施。
3.新增二氧化碳排放
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且符合重點排放單位條件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法人單位因新增固定設施而成為重點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供熱、火力發電企業(單位)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投運的供熱或熱電聯產機組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體系內的制造業、其他工業和服務業單位新增固定設施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4.行業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先進值
行業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先進值是市主管部門在參照國內外同一行業、同類產品的先進碳排放水平,結合本市相關行業實際情況下綜合確定的。用于核定企業(單位)新增固定設施排放配額的參數。如單位產品二氧化碳排放量、單位產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單位建筑面積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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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年份
本辦法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年份是2013年、2014年和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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