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方法
三、企業(單位)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方法
1.基于歷史排放總量的配額核定方法。
本方法適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前投運的制造業、其他工業和服務業企業(單位)。配額核定公式如下:
式中:
A為企業(單位)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單位為噸二氧化碳(t-CO2);
E為企業(單位)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平均值,單位為噸二氧化碳(t-CO2);
f為控排系數,取值見附件。
2.基于歷史排放強度的配額核定方法。
本方法適用于供熱企業(單位)和火力發電企業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投入運行的排放設施(機組)。配額核定公式如下:
式中: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A為企業排放設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單位為噸二氧化碳(t-CO2);
P電為核定年份設施的供電量,單位為兆瓦時(MWh);
P熱為核定年份設施的供熱量,單位為吉焦(GJ),若相關單位不能提供經過第三方核查的供熱量計量數據,則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北京市不同燃料供熱設施的效率情況進行核定;
I電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設施供電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的平均值,單位為噸二氧化碳每兆瓦時(t-CO2/MWh);
I熱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設施供熱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的平均值,單位為噸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
f為控排系數,取值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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