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發放流程
六、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發放流程
對企業(單位)的配額按照“分別核定、分別發放”的原則核定發放。每年6月30日前,發放企業(單位)本年度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次年履約期前,在完成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后,核定并發放企業(單位)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次年履約期前,在審定企業(單位)提出的配額變更申請后,核定發放配額調整量。
七、其他事項
“十二五”期間已率先采取了節能減碳措施、成效顯著的企業(單位),可向市主管部門提出配額獎勵申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附件:各行業年度控排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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