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點四,現有監督機制難以對節能減排主體實行有效約束。 我國雖然建立了節能減排考核指標體系,嚴格落實了節能減排目標責任,但是缺乏對節能減排實施的有效監督和管理,違法違規行為難以及時得到處罰與糾正。以減排監督管理為例,目前我國雖然在環保部設立了環境監察局,并成立了六大區域環保督查中心,初步形成了區域環境保護督查的新體系。但由于區域督查機構的執法缺乏高規格的法律、法規依據,加之與國家環保部以及地方環保管理部門的關系尚未理順,職能分工不明確,使得區域環保督查中心的身份地位模糊不清,影響了其督查工作的有效開展。一方面,環境保護部并沒有給予區域環保督查中心獨立的決策自主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擔心區域環境督查中心的監管會阻礙地方經濟增長,往往也會對區域環保督查機構采取抵制或不合作的態度,導致環保目標與責任難以落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難點五,相關法律法規不能滿足節能減排管理的需要。據易碳家了解到,一是節能減排管理體制的機構設置、職責、編制等缺乏法律約束。目前在中央一級缺乏一部專門的“節能減排管理機構組織法”,在地方也沒有關于節能減排管理機構設置的專門法規和規章?,F有的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人員編制主要以“三定”方案為依據,但“三定”方案并非法律規范文件,對不同部門的職責設定容易出現交叉重疊和矛盾沖突等問題。由于缺乏法律的約束,也會導致機構設置的穩定性較差,變動頻繁。二是有些與節能減排管理相關的立法嚴重滯后,亟需重新修訂。以《環境保護法》為例,由于它是計劃經濟背景下的產物,缺乏對環境保護的市場機制考慮;同時,該法涉及的管理機構眾多,但對各部門職責界定不夠清晰,導致具體執法過程中經常產生職責交叉和相互推諉的問題;此外,現行環境保護法未起到統領環境資源法律體系的作用,其內容僅局限于污染防治,缺乏對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的系統規定。三是節能減排管理的各項立法之間缺乏系統性和整體性,有些立法內容甚至相互矛盾。以能源立法為例,我國能源行業主要有四部單行法,《煤炭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但這些法律由不同的部門制定,且是在不同時代背景下出臺的,雖然其中有些法律經過修訂,但彼此間仍相互割裂,甚至存在有些條款對立的問題。
構建統一協調的節能減排管理體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首先,構建統一協調的節能減排管理體制框架。繼續深化“大部制”改革,促進部門間職能的優化整合,構建一個責權利分明、各部門協調配合、各主體功能充分發揮的高效、廉潔、公正的節能減排管理體制框架。共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國務院層次,具體機構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與節能減排領導小組,它是節能減排管理體制的頂層機構,統籌協調與節能減排有關的一切重大事務。第二個層次是部委層次,建議加快組建能源部,形成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歸口管理,環境保護部和能源部主要負責,其他部委協助配合的部門組織架構。第三個層次是地方政府層次,包括省、市、縣各級政府及其相關管理部門,與第一二層次具有對應性。第四層次是非政府層次,包括專家組織、煤炭、石油等能源行業協會、公眾的參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