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明確各部門的職責與分工。在節能減排事務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主要發揮綜合協調功能??紤]到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需要,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的主管部門。環保部則主要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污染減排方面的工作。應逐步將現有的林業、水利、海洋等部門的“生態化”職能納入“大環保”管理體制中予以重構和完善,由環保部統一監管,提高環保部對國家戰略、規劃、政策和重大問題的決策能力、監督能力以及協調能力。能源部作為能源管理的主要部門,重點承擔能源戰略、規劃和政策的制定,能源安全的保障、能源信息等的統計發布等職能。其他各部委如工業與信息化部、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統計局、氣象局等則在國務院應對氣候變化與節能減排領導小組的統一指導下,發揮各自的優勢,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地方政府層面除設立與中央各部委對口的節能減排管理部門外,應通過加快推進碳交易試點等,推進節能減排管理的市場化改革與探索。專家組織和行業組織等則依托國家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等開展政策咨詢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政策建議。
第三,建立全方位的溝通協調機制。建立健全中央政府部門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政府之間、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一是在明確中央各部委職責和分工的基礎上,以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框架內的協調聯絡辦公室為依托,加強中央部委之間的分工協作和有效溝通;二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地方政府相應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進行集中學習培訓、中央政府部委赴地方調研等方式,加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政府之間在節能減排管理方面的交流和學習;三是加強政府部門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溝通和協作,充分發揮公眾、專家組織和行業協會等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四,完善節能減排法律制度體系。據易碳家了解到,法律制度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是保障節能減排管理機構高效運轉的重要保障和基礎前提。首先,迫切需要出臺一部專門的“節能減排管理機構組織法”,通過法律明確界定節能減排管理機構的基本組織形式、行政權的范圍、行政組織的規模等,以保持機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其次,要對節能減排管理領域現有的相關法律進行梳理,對不適應時代發展的法律進行廢止或修訂,目前最緊要的是盡快完成《環境保護法》的修訂,發揮其統領環境資源法律體系的作用,并與污染防治等各單向法法律制度進行有效銜接,注重對環境資源的市場機制進行構建,注重解決各部門權力交叉重疊、職責缺位的問題等等。再者,加快節能減排重點領域的立法建設步伐,尤其要積極推動出臺《能源法》,并在此基礎上,對《煤炭法》、《電力法》等子法進行修改和完善。此外,應盡快建立區域環境管理的法規體系,明確區域環保督查中心的權力依據,理順區域督查中心與環保部、各職能司局辦以及各省級環保部門的關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最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建立健全中央對地方的監督約束機制,首先要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節能減排管理方面的事權。建議按照中央和地方的財稅分配體制來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節能環保和污染減排事權,實施一級財權、一級事權的節能減排責任制度。除跨界、跨流域的環境污染問題外,應將污水處理、廢物處置等事務主要交由地方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則負責監管和協調。其次,繼續在基層開展節能減排管理體制的垂直管理改革試點,探索強化國家對地方的有效監督,進而保證中央節能減排政策的貫徹執行。再者,應改革現有的地方政府政績考核體系,將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公共服務水平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進來,貫徹落實地方政府環保問責制度,最終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最后,應充分發揮區域環保督查中心的作用,在通過立法明確區域環保督查中心職責和權力的前提下,強化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增強國家層面的監管和協調能力。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ㄗ髡呦祰鴦赵喊l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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