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應修訂燃煤電廠污染物達標考核的時間間隔
我們清楚,如果一門課的多次考試中,任何一次考試不及格就是不及格,要比多次考試的平均分數不及格才算不及格要嚴格的多。同樣,衡量火電廠排放濃度是否超標,任何一個小時濃度超標就算超標,要比一日24小時平均濃度超標才算超標要嚴格地多。雖然按小時濃度考核和日平均濃度考核可能對應的“標準限值”(如同分數線)不同,但是用較長的時間間隔考核比較短的時間間隔考核要科學合理。時間間隔過短,企業為防止短時超標違法風險,會加大設備裕量造成投資、運行成本過大、資源及能源消耗過多的情況,也會給監測、監管帶來困難。合理的考核時間間隔取決于三個方面:一是污染物對健康的影響。如《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臭氧(O3)污染有短期急性健康效應,故規定了1小時、8小時和24小時限值;顆粒物(包括PM10及PM2.5)對身體健康的影響要有一段時間的積累才能顯現,規定了24小時平均和年平均限值。二是煤電大氣污染擴散特征對濃度分布的影響。電廠排放的污染物有一個擴散稀釋過程,尤其是遠距離高煙囪排放主要體現的是對環境中污染物日平均濃度、年平均濃度的影響。三是受機組運行特性的影響。電廠受煤質、負荷特性、污染去除設備技術特性的影響,應當允許污染物排放物濃度的合理波動。因此,針對以灰霾為主要特征的較長時間累積影響健康的煤電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考核,用任何1小時排放濃度的時間間隔來判斷是否超標是不科學的。我國現行《排放標準》不僅在限值的“數值上”要比國際上偏嚴,而且在時間間隔上更嚴格得多。如歐盟對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按照月均值進行考核的,同時規定了小時均值不應超標準200%,日均值不超110%的要求;美國排放標準以30天的滾動平均值來考核,煤矸石機組則是以12個月的滾動平均值進行考核。因此,我國應當加快對排放標準中考核時間間隔進行修訂,特別是在推進更嚴要求的超低排放
試點中,更應加大考核的時間間隔。
4、“超低”排放的限度應有監測技術作支撐
正如要在一臺體重稱上要準確稱出幾克重量的鹽辦不到一樣,在電廠的煙道上要準確測量出幾毫克每標準立方米的濃度也是難以辦到的,也可以說用現有規范規定的監測技術是做不到的。如果只有嚴格的要求而沒有實現這種要求的監測方法,這個要求實際上是落實不了的,只能成為擺設——因為你無法通過監測證明他的設備是否達到了要求——成為環保產業者逃避責任的保護傘。例如即便在測點、各種條件都理想的狀態下,對于煙塵,其自動監測系統的絕對誤差也在±15mg/m3。因此,“超低”排放限值的大小雖然主要由環保要求來確定,但前提是要配套相應的監測方法。
4.超低排放應注意的問題
1、更高要求的超低排放不宜在現役電廠中盲目推行
對煤電企業規定的一般性情況下的排放限值是依據“最佳可行技術”(也即環境、技術、經濟相適應)的原則來制訂的,而特別排放限值已是按照“環境優先”原則來制訂的。且我國《排放標準》的每次修訂基本上都對現役電廠提出新要求,近幾年企業花費巨資進行了多次改造。如果再輕率提出實施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從全社會高度看環境效益極小、經濟代價太大,必須慎之又慎。從理論上講,污染治理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則首先是從對環境質量影響最大(而不是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污染源著手,當污染源對環境質量影響相差不大時,應先從污染控制邊際成本更低的污染源開始治理。針對我國灰霾污染,這一基本原則在絕大部地區仍然有現實意義。當一個地方通過環境質量評價確認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仍然是環境影響的主要原因時(此種情況極少),需要進一步超低排放時,可以通過政府與企業通協商方式或者開展探索性試點,取得經驗后修改排放標準加以強制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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