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總量控制需“雙輪驅動”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
可再生能源支持制度是電力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功能的重要補充。雖然我國可再生能源在發電側已逐漸形成對傳統煤電的競爭優勢,但是在其發電占比不斷提升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入市后承擔的調節成本將日益上升,棄風棄光率也將逐漸上升,未來可再生能源項目從電力市場獲得收益的不確定性也將大幅提升。電力市場理論研究指出,未來電力市場形成的價格信號雖然能夠指導電力系統短期高效運行,但其保障可再生能源和調節資源投資和成本回收的難度將日益上升,尚需政府主導的保障制度和電力市場機制之外的其他機制支持。當前,可再生能源環境效益尚未通過碳定價充分體現,通過《可再生能源法》實現規劃目標推動和消納權重拉動的“雙輪驅動”,對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電力占比穩步提升至關重要。
規劃目標推動層面,國家應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并會同各省制定相應的省級目標,據此編制國家和省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為支撐規劃目標完成,國家和各省應確定全國和本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年度最小規模,這一最小規模可通過政府授權差價合約制度(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制度)保障實施。
消納權重拉動層面,國家應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并會同各省設定分省最低權重,及時向社會公布多年期目標。之后,各省應按年度組織制定本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并將消納責任落實到省內各供售電和用電主體。上述責任主體可通過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自主轉讓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和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
綠色電力證書等方式完成消納。對于未履行義務的市場責任主體,應規定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效發揮權重制度約束力。
上述兩個層面的可再生能源支持制度設計應當明確各省可再生能源消費權重逐年提升的任務,推動各省以省內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由差價合約機制托底的年度最小規模,以及機制之外市場驅動的裝機實現)、跨省外購電量(由大基地、跨省中長期交易、跨省實時交易實現)和跨省外購綠證三種形式完成任務,從而有效銜接綠證與其它節能降碳政策。
本次修法的一項重要任務是通過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形成合力,面向“雙碳”目標和國民經濟發展目標,推動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保障能源系統安全穩定。在碳總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過程中,《可再生能源法》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支持制度與《可再生能源法》框架外的各項節能降碳政策工具的定位與銜接機制設計至關重要。這一設計需要加強系統思維,使得各制度各就其位、各司其職,共同助力實現“雙碳”目標。
文丨張達 系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長聘副教授;許慶宇 系
北京懷柔實驗室智慧能源研究中心副研究員;王心昊 系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黃俊靈 系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國際
清潔能源研究室主任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