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在林業碳匯交易過程中,鑒于林業碳匯交易是為了應對氣候變化而由法律擬制出來的交易,因此,此種交易行為必須綜合考慮對環境保護、社區利益以及先進技術轉讓等多方面的影響,這就使得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的生效性問題比較復雜,已經超出了單純的商業含義。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的標的物雖然是法律創設出來的,是一種虛擬的、無形的財產權利,但從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的性質來看,林業碳匯交易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應適用我國合同法的一般原則;但由于林業碳匯財產權的特殊性,它關系到全球的溫室環境問題解決,因此,它的處分又不能完全同于普通的交易標的物,應制定相關的法規,確保林業碳匯交易的順利實現。據易碳家雜志了解到,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的有效性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采用要件登記生效方式可以保證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的效力。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雖然開發林業碳匯交易項目的潛力很大,但同時在開發過程中存在很多自然、政策、政治和交易等方面的風險,通過要件登記形式,可以賦予林業碳匯交易合同以更強的對內的約束力和對外的對抗力,從而保障林業碳匯交易的順利進行;二是采用要件登記生效的方式還可以保證林業碳匯交易合同體現保護環境的內在價值。通過對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相關要件的審查,只有滿足必須的要件才予以登記,可以確保所進行的交易是符合法律規范的,從而可以減緩溫室氣體效應,更好地保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