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林業碳匯交易權利的轉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在林業碳匯交易中,買方享有如期、按質獲得林業碳匯信用指標的權利,賣方享有按照合同約定獲得交易價額的權利。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支付林業碳匯交易的價款,賣方的義務主要是運營交易項目,從而使其能按照合同約定產生林業碳匯交易標的,因而賣方的義務有更多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林業碳匯交易合同中對賣方轉讓其提供交易標的物義務的限制條件更嚴格,對買方轉讓權利的限制相對較少。
由于林業碳匯的自然稟賦,林業碳匯的生產期限一般比較長,可能由此導致產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風險,因此,在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交易雙方的履行能力可能會收到嚴重影響。為了保障最終實現合同目的,交易雙方有必要在簽訂林業碳匯交易合同中約定權利轉讓條款。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未經買方的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人轉讓或者轉移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林業碳匯信用指標,任何未經同意的轉讓行為皆為無效;買方享有向其他第三人轉讓其在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林業碳匯信用指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