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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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印制。
第三十二條 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外,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權限核發: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三)重點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三條 利用外資營造的用材林達到一定規模需要采伐的,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實行采伐限額單列。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三十四條 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前款所稱木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條 從林區運出非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重點林區的木材運輸證,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木材運輸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木材運輸證自木材起運點到終點全程有效,必須隨貨同行。沒有木材運輸證的,承運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木材運輸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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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申請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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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二)檢疫證明;(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符合前款條件的,受理木材運輸證申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發給木材運輸證。依法發放的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木材運輸總量,不得超過當地年度木材生產計劃規定可以運出銷售的木材總量。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七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林區設立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無證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應當予以制止,可以暫扣無證運輸的木材,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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