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運輸業的強制減排約束對中國影響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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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航運業近年來增長迅速。根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的統計資料,中國擁有全球8.63%的航海運輸船舶,3.78%的船旗注冊地位于中國。IMO正在推動的這個全球性的航運業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機制,可能給中國帶來巨大的減排壓力。
一個不利的因素是,UNFCCC 所確定的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溫室氣體減排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由于國際航運業的特殊性而難以適用。首先,IMO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予優惠待遇(nomore favorable treatment)”,即關于港口國控制的規定適用于所有船舶,包括懸掛非公約締約國旗幟的船舶。另外,IMO現有的超過50個條法工具中,沒有一個先例是根據船舶的旗幟屬國,來有選擇性地對某些船舶適用的。最重要的是,航運業的所有權、注冊地和圍繞船舶運營的整個鏈條非常復雜。船舶股東和船旗通常分布在不同國家,并且船舶的注冊地可以在多個國家之間多次轉移。這對區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船舶,以及給予溫室氣體減排的差異性待遇都造成了極大困難。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此外,IMO通常對公約附則采取的“默認接受”(tacitacceptance)程序,也對通過談判程序延緩規則執行造成了一定的不便。這一程序因為大大加快了IMO對公約及其附則進行修正的速度,目前被大多數的IMO公約采用。
因此,IMO很有可能在不遠的將來出臺一個覆蓋全球的航運業溫室氣體市場化減排機制。在這種情況下,若不做任何應對,將會對中國的航運業乃至進出口貿易造成較大影響。鑒于市場化的溫室氣體減排機制(尤其是ETS)對于我國航運業而言尚屬新鮮,建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提早采取應對措施,保障中國航運業的合理利益,促進全球航運業溫室氣體減排。
作者單位:上海社會科學院環境與資源法研究中心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