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球氣候變化的背景下,通過碳排放交易制度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制度。我國雖然早就開展了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工作,但作為新生事物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加以規范,亟需通過立法加以完善。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國家發改委頒布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出臺了碳排放交易的《北京試點方案》,上海發布了《關于在本市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上述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出臺為我國進一步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指明了發展方向,也為開展碳排放交易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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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排放交易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上海試點在全球氣候異常變化日益嚴重,各項與氣候變化相關的自然災害頻發的背景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實現節能減排成為了全球關注的焦點。作為碳排放大國,我國曾在2009年鄭重承諾: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將在2005年基礎上減少40-45%.“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了2015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比2005年降低17%的目標。要實現上述碳減排目標,除了積極開發應用各項節能減排的新技術外,通過碳排放交易這一市場化的手段同樣能有效實現減少碳排放的目標。目前,我國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構建領域仍在不斷實踐和摸索,一些新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出臺為我國開展碳排放交易提供了重要的依據,同時也讓各相關主體能夠遇見我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未來發展方向。
一、碳排放交易概念綜述碳排放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紀60年代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于1968年在《污染、財富和價格》中提出,并首先在美國的《清潔空氣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應用。所謂排污權交易,是指排放者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分配的額度內,并在確保該權利的行使不會損害其他公眾環境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權利。而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碳排放交易即是排污權交易制度在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領域的延伸,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通過引入市場交易機制,允許各國或各企業將自己擁有的超額排放配額或額外創造的減排效益出售給不能實現減排目標的國家或企業,從而實現共同減排的目標。
之所以確立碳排放的交易制度,是因為各個國家或企業對能源的利用率以及利用技術不一致,導致不同國家和企業間的減排成本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若要實現同樣的減排目標,那些能源利用率低,減排技術落后的企業容易以較低成本達到減排目標,甚至能夠超額完成;而那些能源利用率低,減排技術落后的企業反倒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來達到減排目標。因此,經濟學家便提出讓一部分企業出售其多余配額給其它超額排放企業,這樣既能促使有能力減排的企業以較低成本產生更多減排額,開發新的減排技術,又能讓減排成本高、減排能力弱的企業以更低的成本完成減排目標,從而以最經濟的方式達到控制碳排放總量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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