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盡管我國早在1991年便開始了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工作,但碳排放交易仍屬新生事物,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備,缺乏基本法律規定,相關制度和理念更多地通過政策、規范性文件和部分法律法規來體現,交易制度的系統性仍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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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法層面上,我國既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締約國,也簽署了《京都議定書》。雖然我國暫時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但我國的企業和碳減排項目可以以碳減排額賣方的身份參與清潔發展機制,即CDM,從而在國際市場上出售經核證的碳減排額。因此我國最早關于碳排放交易的實踐和制度與CDM項目密切相關。為了更好地參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我國于2005年10月12日正式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據易碳家了解到,2011年8月3日,經修訂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原《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管理體制、申請和實施程序、法律責任等內容做了詳細規定,對促進和規范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有效有序運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特殊性使得相關規定并不能普遍適用于國內的碳排放交易,國內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建立仍需要政策和法規的明確規定。
2010年,我國發布了《“十二五”規劃綱要》?!毒V要》中明確提出了“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這是中國政府首次在國家級正式文件中提出建立中國國內碳市場。
2011年10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正式批準北京市、上海市等七省市為碳排放權交易試點,計劃于2013年前開展區域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5年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碳排放交易,建立統一交易市場。
2011年12月,國務院印發了《“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加快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及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同時,該方案也具體分配了各省二氧化碳排放和總能源消耗的下降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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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國家發改委印發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了自愿減排交易的交易產品、交易場所、新方法學申請程序以及審定和核證機構資質的認定程序,解決了國內自愿減排市場缺乏信用體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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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下,目前北京的《試點實施方案》已獲國家發改委審核通過,并于今年率先啟動了相關的試點工作。上海也于今年7月3日發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并計劃于今年年底出臺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試點管理辦法。這將為上海市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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