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碳排放權的“儲存”和“預支”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儲存(banking)是指允許企業將當年未用完的排放權留備以后使用,預支(borrowing)是指允許企業提前使用將來的排放權。通常而言,允許儲存和預支,可減少碳交易價格的波動、提高市場效率。更重要的是,參與交易的企業在成本最低目標下跨期分配其碳排放權,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得到最優減排時間路徑(Friedman and Deason 2009)。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具體而言,假定企業某個項目需兩期完成,第二期排放量將顯著高于第一期,兩期初始獲得的排放權相等,兩者之和等于企業實際需要排放的碳總量。如果禁止排放權的儲存和預支,那么第一期的排放權將相對過剩、價格下跌,而第二期減排任務較重,排放權相對不足,其市場價格將明顯高于第一期,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大。如果允許儲存,企業就可將第一期用不完的排放權留給第二期使用,從而降低市場波動和企業減排成本。
從歐盟ETS的實踐來看,第一階段禁止碳排放權EUA的儲存和預支,好處是減少不確定性,便于更好地研究該階段的市場特征和進行監控。但由于第一階段碳排放權基本上無償分配,管理部門估計的企業碳排放總量較高,導致碳排放權發放量超過企業實際需求。由于第一階段過多的排放權無法留供第二階段使用,在2007年第一階段接近尾聲時,排放權交易價格急劇下跌。
總之,能否允許排放權儲存和預支,是碳交易市場一個關鍵制度設計之一。但毫無限制的預支,也會帶來很多負面影響。如,監管機構難以有效控制某一時期排放總量,為此需增加監管成本。同時,有大量碳排放的企業可能偏好預支,一旦政策松動,這類企業往往千方百計與監管者討價還價,或通過尋租獲得更多排放權,以此逃避減排責任。如果某個大量預支的企業破產,其它企業將因此擔負更大的減排責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為防止大量排放權預支導致未來排放權不足、價格過高,可發展期權、期貨市場。擁有看漲期權的企業可在一定時期內或某一時點以約定價格買入碳排放權,擁有看跌期權的企業則可以約定價格賣出碳排放權,以防止市場價格過度波動,加大企業風險。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三、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價格管理
在禁止儲存、預支的情況下,為防止排放權交易價格劇烈波動影響市場正常運行,管理機構往往需要設定價格上下限(Frankhaser & Hepburn,2009)。設定價格下限是必要的,可給企業減排以一定激勵。這個價格稱為拍賣保留價格(auction reserve price)。各國碳交易市場都會逐步增加排放權拍賣的比重,如果市場價格低于管理者給出的拍賣保留價格,企業不會從管理者手中購買排放權,碳排放權的供給就會減少,使市場實際交易價格圍繞保留價上下小幅波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就價格上限而言,其設定應參考減排的邊際收益,確保排放權價格成為邊際減排成本與邊際收益大體相當的指示器(Murray, Newell and Pizer, 2008)。但由于減排的邊際收益難以準確衡量,管理機構設定的價格上限只是一個大概價格。據易碳家了解到,歐盟ETS規定,企業在第一階段若排放超標,將受到每噸CO2 40歐元的懲罰,可理解為購買額外排放權的價格為每噸40歐元。該價格超過了第一階段市價,并未起到價格約束作用。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除價格控制外,還可以通過政府排放權儲備(allowance reserve)來調節。Murray等(2008)設計了加入排放權儲備的價格上、下限機制:如果政府免費發放排放權,價格下限就是排放權最低轉讓價;如果政府通過拍賣發放排放權,就設定拍賣底價。在設定最高價格時,管理機構掌握的排放權儲備可形象地稱為“安全閥”(safety valve, Jacoby & Ellerman,2004)。據易碳家了解到,當企業需要更多的排放權,可向政府支付一定價格購買。排放權儲備須有數量限制,否則過量發放會降低企業減排動力。如圖1所示,D1,D2,D3表示不同水平的排放權需求:當需求為D1時,需求的增減只要在b段內,由于排放權供給總量不變,將影響市場價格。如果需求下降到D2,在供給曲線a段,價格下限將起作用。如果需求上升到D3,管理機構投放規模為r的排放權儲備,可平抑價格,原價格上限不會被突破。但排放權儲備畢竟有限,若需求繼續上升,市場供求將導致排放權交易價提高。
圖1:考慮排放權儲備的價格管理
資料來源:Murray, Newell and Pizer(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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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通過兩種方法來發放排放權儲備。其一,在每一階段結束時,政府集中出售這些額外的排放權,企業根據自身狀況確定購買量。如儲備量能滿足需求,售價固定;若儲備供不應求,誰報價高誰獲得。還可借助期權等衍生工具,如擁有看漲期權的企業可在規定時間內,以既定價格買入一定量排放權。期權可通過競拍或免費獲得,但其總量一定,排放權儲備不致過多發放。當排放權市價高于期權執行價時,企業會行權,使價格有所下降。如果市價低于行權價,企業無需行權,直接在市場上購買即可。這樣,可保證排放權市場價格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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